所有英國產生的文書拿到中國使用,均必須辦理英國公證認證手續。
一、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
二、認證是對公證而言。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認證。辦理的認證文書必須是在中國使用。如證書不在中國使用,即使持證人系中國公民,中國駐外使、領館也不為其認證。申請人應向證書使用國的使、領館申辦認證。國外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和民事、商業文書認證程序:
1、與我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各類文書欲送往中國國內使用,需先在該國內辦妥公證手續,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后,再送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能在我國內使用。英國辦理認證的機構為英國外交部認證辦公室。
2、與我未建交國送往中國使用的各類文書,需先在該國辦妥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后,再辦理與我有外交關系國家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3、外國駐中國使館和總領館(包括外國駐港領事機構)為其本國公民或法律行為發生在其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出具的公證書,如該公證書不違反我國法律、政策和規定,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使用。
4、英國于1965年加入《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適用范圍擴展至香港地區。1993年中英雙方同意,1997年7月1日后,《公約》繼續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如無特殊要求,我駐英國使、領館無需辦理由英國發往香港特區使用公文的領事認證。
5、香港與英聯邦國家間文書往來,如無特殊要求,亦可免辦領事認證。
英國文書辦妥使館認證后,在中國才具備對應的法律效力,否則不被中方認可,同理如中國文件送往境外使用,也需要辦妥使館認證。